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1年度潮小字第64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潮小字第643號
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
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


被 告 黃俐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,724元,及其中新臺幣61,087元,自11
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,業據其提
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
告到庭,不否認有積欠上開金額,惟表示希望分期清償,按被告
既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,清償為後續執行的問題,無礙原告
債權之確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