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潮簡字第17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171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
被 告 余宗儒(即余美秀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發
函命原告應於函文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,040元
,而上揭函文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
份在卷可憑,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附卷可憑,則本件原告起訴自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鴻仁
111年度潮簡字第171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
被 告 余宗儒(即余美秀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發
函命原告應於函文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,040元
,而上揭函文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
份在卷可憑,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附卷可憑,則本件原告起訴自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鴻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