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潮簡字第67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潮簡字第677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
陳志峰
被 告 范博鈞即黃婉庭之繼承人
兼法定代理
人 范家華即黃婉庭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婉庭之遺產範圍内向原告連帶給
付:
㈠、新臺幣(下同)44,350元,及其中26,392部分,自111年4月1
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
個月收取違約金300元,逾期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400元,逾
期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500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
為上限。
㈡、184,821元,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
3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07年3月12日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收
10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2,430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婉庭之遺產範
圍內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黃婉庭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、利息及
違約金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
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到庭對於其被繼承人黃婉庭有於信用
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沒有意見,惟僅示並未繼承黃婉庭任
何財產云云,按被告既對於該簽名表示沒有意見,顯認其被繼承
人黃婉庭確有積欠原告上開債務,至於被告等有無繼承被繼承人
任何財產,此為原告嗣後得否經由強制執行程序而使其債權獲得
滿足,並無礙於原告債權之確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
黃婉庭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簡字第677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
陳志峰
被 告 范博鈞即黃婉庭之繼承人
兼法定代理
人 范家華即黃婉庭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婉庭之遺產範圍内向原告連帶給
付:
㈠、新臺幣(下同)44,350元,及其中26,392部分,自111年4月1
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
個月收取違約金300元,逾期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400元,逾
期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500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
為上限。
㈡、184,821元,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
3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07年3月12日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收
10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2,430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婉庭之遺產範
圍內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黃婉庭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、利息及
違約金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
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到庭對於其被繼承人黃婉庭有於信用
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沒有意見,惟僅示並未繼承黃婉庭任
何財產云云,按被告既對於該簽名表示沒有意見,顯認其被繼承
人黃婉庭確有積欠原告上開債務,至於被告等有無繼承被繼承人
任何財產,此為原告嗣後得否經由強制執行程序而使其債權獲得
滿足,並無礙於原告債權之確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
黃婉庭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