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簡字第80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8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勝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7,5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1年度潮簡字第8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勝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7,5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