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潮補字第31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31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

一、原告因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對被告仲敏雄等人聲請支
付命令,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,984元,應繳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