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潮補字第90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90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佳軒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蔡佳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2,3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補字第90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佳軒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蔡佳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2,3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