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潮小字第24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潮小字第249號
原 告 林乙璇
被 告 李浚宏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
因被告將所申辦銀行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寄交他人,致原告於
遭詐騙集團以「投注賺大錢」訛騙後,轉帳1萬元至被告帳
戶,惟因上開帳戶同為被告薪轉帳戶,被告薪資亦因帳戶警
示而無法入帳,被告因而受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
度偵緝字第930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
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
二、按為行使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有主張自己不法
之情事時,其為此不法之目的所支出之金錢,應類推適用民
法第180條第4款前段規定,認為不得請求賠償(最高法院70
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);又行使侵權行為之損
害賠償請求權,其被害人不得主張自己具有不法之情事,而
請求加害人賠償,此乃因請求人之一方既有不法之情事,已
為法律所不容於先,如仍許其得請求他方賠償其損害,無異
助長請求人一方不法原因事實之發生及擴大,自為法律所不
許(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
被告係於線上向身份年籍不詳之「發哥」投注賽事而轉帳,
此有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21頁,內
容如附表)。被告雖空言辯稱是遊戲不是賭博云云,惟「發
哥」訊息內容已甚明確;且原告如係購買遊戲或於遊戲中購
買、儲值,付款後自能換取等值商品或點數,又何須「等你
回報好消息」?原告係參與具有射倖性之博奕即賭博,自堪
認定。基於我國僅有「台灣運彩」經特許經營運動賽事投注
,原告向「發哥」所為投注顯係基於賭博之不法原因,始轉
帳1萬元至原告之帳戶。基於貫徹法律不保護不法行為之規
範目的,被告既是因自己投注賭博之不法行為而為給付,始
致受有損害,則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0條
第4款前段之規定,認被告不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。
故被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原告賠償其所轉帳
之1萬元,自屬無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 洪雅玲        
附表
「發哥」 原告 今日投注,明日核對,晚上出金。 匯款資訊 ○賽事有輸有贏同意再匯款 ○確認進帳之後開始投注 ○未開賽前不透露玩法(嚴格控管公司資訊外洩) 銀行:013 帳號:(詳本院卷第21頁) ★匯款完務必回傳明細 ★提供手機號碼方便核對 (轉帳明細照片) (原告手機號碼) 等你回報好消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