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小字第28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小字第288號
原 告 趙凱楹
被 告 李毅鵬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原告趙凱楹本人承受訴訟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前條所
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
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
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
、第178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趙凱楹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
,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,未據兩造提出書
狀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上開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
趙凱楹本人承受訴訟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2年度潮小字第288號
原 告 趙凱楹
被 告 李毅鵬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原告趙凱楹本人承受訴訟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前條所
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
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
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
、第178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趙凱楹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
,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,未據兩造提出書
狀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上開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
趙凱楹本人承受訴訟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