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潮小字第29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小字第29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芝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文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
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小字第29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芝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文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
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