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潮小字第58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潮小字第58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
賴松宏
被 告 陳麗美即阮陳麗娟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16,902元,及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
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16,9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阮陳麗娟前向原告借款,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
金額,惟被繼承人阮陳麗娟已於112年1月18日死亡,被告陳麗美
為阮陳麗娟之繼承人等情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
為證,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
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
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、繼承關係之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如主文
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本件係就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
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
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
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
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
為1,000 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於繼承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
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小字第58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
賴松宏
被 告 陳麗美即阮陳麗娟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16,902元,及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
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16,9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阮陳麗娟前向原告借款,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
金額,惟被繼承人阮陳麗娟已於112年1月18日死亡,被告陳麗美
為阮陳麗娟之繼承人等情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
為證,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
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
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、繼承關係之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如主文
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本件係就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
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
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
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
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
為1,000 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於繼承阮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
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