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潮小字第81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潮小字第810號
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
被 告 戴素萍即林慶堂之繼承人

林俊宏即林慶堂之繼承人

林俊睿即林慶堂之繼承人

林俊輝即林慶堂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等應於繼承林慶堂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,111元
,及自94年12月22日起至95年1月25日止,按年利率18.25%計算
之利息,及自95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20%,
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林慶堂遺產範圍內連帶負
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慶堂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
,被告等為林慶堂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
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等
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
審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、繼承及
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等於繼承林慶堂遺產範圍內連帶
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
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