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簡字第64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簡字第64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郭子瑋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鄧盛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潮簡字第640號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045,
2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,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2年度潮簡字第64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郭子瑋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鄧盛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潮簡字第640號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045,
2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,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