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簡字第91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簡字第91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屏東縣永健養殖漁業運銷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黃慶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正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0,197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2年度潮簡字第91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屏東縣永健養殖漁業運銷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黃慶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正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0,197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