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潮補字第121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121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阮蕙君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阮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5,387元,應繳裁判費4,7
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4
,24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