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等112年度潮補字第45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459號
原 告 施淦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瑞誠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),惟被告許瑞誠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原告具狀擴張為新臺幣(下同)261,2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後,尚應補繳2,37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459號
原 告 施淦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瑞誠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),惟被告許瑞誠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原告具狀擴張為新臺幣(下同)261,2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後,尚應補繳2,37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