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50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500號
原 告 張水泉
訴訟代理人 宋依潔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2年度潮補字第500號
原 告 張水泉
訴訟代理人 宋依潔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