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潮補字第55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552號
原 告 柯龍穎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
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270,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
㈡、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為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,抑
或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如係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
律關係請求,並請陳報原告給付金錢之地點或匯款地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