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潮補字第61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1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周晏男、周家妤、
周芝妤、楊宇晴(下稱周晏男等四人)發支付命令(本院11
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),惟被告周晏男等四人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為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147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
繳5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