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原簡字第3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原簡字第3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華孔春玉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劉曉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潮原簡字第33號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,4
9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原簡字第3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華孔春玉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劉曉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潮原簡字第33號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,4
9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