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原簡字第7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原簡字第71號
上 訴 人 林宬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筑萱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
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706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4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