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小字第27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小字第273號
原 告 林慶忠

被 告 莊曜銘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
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),經本院刑事簡易庭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7,830元,及自112年8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17,8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
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於112年5月15日11時3
0分許,基於竊盜之故意,在址設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街0○0號之
萬善堂,見原告因工作忙碌,將其所有之OPPO手機1支(含
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,下稱系爭手機)置於
萬善堂辦公室抽屜內無人看管,乘無人注意之際,徒手竊取
系爭手機。被告竊得系爭手機後,旋於同日12時27分許,在
前開屏東縣東港鎮萬善堂附近某處,另行基於詐欺得利及行
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,擅自持系爭手機透過行動網路連結至
Google Play網路商店,登入不詳帳號,於附表所示時間,
接續偽造以上開門號使用人原告之名義點選購買附表所示之
網路服務(遊戲點數)之方式,偽冒原告之名義偽造不實電
磁紀錄,表示原告同意以上開門號所綁定帳單代付功能購買
遊戲點數之意,傳輸至Google Play網路商店而行使之,致G
oogle Play網路商店及遠傳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,誤認係原
告本人所為之消費行為,Google公司因而提供總價值7,830
元之遊戲點數服務,並依上開門號所選定電信帳單代收付款
之方式,向遠傳電信公司請款,遠傳電信公司亦因而同意墊
付上開費用,並計入原告該期電信帳單費用,被告因此詐得
如附表所示無須支付虛擬點數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,足以
生損害於原告、Google Play網路商店銷售網路商品服務及
遠傳電信公司管理行動電話門號、核算電信費用之正確性,
致使原告受有17,830元(計算式:手機10,000元+總價值7,8
30元之遊戲點數=17,830元)之損失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
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7,830元及
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請求及金額沒有意見,但要等伊出監才有
辦法賠償,對原告比較抱歉等語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
少之價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

㈡、原告主張被告上開竊盜等犯行,業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12年
度簡字第1692號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確定在案,有本院上開
刑事判決附卷可考,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證
查明無訛,且被告亦對於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無意見
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應負損害賠
償責任。
四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
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屬
於未定期限債務,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,併請求自本件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,亦屬有據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,830
元,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
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依同
法第392條第2項,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簡易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
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庭之事件,而依第50
5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
,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
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李家維 
附表:遠傳電信小額消費明細(日期皆為112年5月15日)
編號 消費時間 商家名稱 服務名稱 交易金額 (新臺幣) 1 12時27分1秒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. Google Play 商店消費 470元 2 12時27分34秒 同上 同上 100元 3 12時27分48秒 同上 同上 100元 4 12時36分6秒 同上 同上 300元 5 12時39分22秒 同上 同上 30元 6 12時53分18秒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So-net小額付費 1,090元 7 12時59分25秒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. Google Play 商店消費 1,000元 8 12時59分42秒 同上 同上 1,000元 9 13時21分25秒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So-net小額付費 870元 10 13時32分22秒 (起訴書誤載為12時32分22秒,應予更正)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冠-MyCard點數(手機版) 2,000元 11 13時41分19秒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So-net小額付費 870元 總計 7,83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