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小字第50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小字第50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柏森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余瑞益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
規定亦為小額程序所準用,為同法436條之32第2項所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
收受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,
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,計算至同年12月19日即已屆滿。而
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2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本件
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小字第50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柏森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余瑞益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
規定亦為小額程序所準用,為同法436條之32第2項所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
收受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,
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,計算至同年12月19日即已屆滿。而
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2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本件
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