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小字第50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小字第502號
原 告 胡詩銀
被 告 曾立豐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
裁定,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而該裁定
已於113年9月11日送達予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
,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,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參諸上揭規定,本件原告起
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