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小字第61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小字第616號
上 訴 人
被 告 林杰昇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
林怡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
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2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
同月21日送達,有前揭裁定、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小字第616號
上 訴 人
被 告 林杰昇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
林怡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
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2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
同月21日送達,有前揭裁定、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