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小字第63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小字第636號
原 告 楊淇茹

被 告 陳明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已預見與其無信賴關係之人取得其金融帳戶之目的,常
與財產犯罪密切關聯,亦知悉從事詐欺行為之不法份子,經
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及提款卡、密碼,使第三人陷於錯誤後
轉帳再予提領之方式,詐欺第三人財物,並掩飾或隱匿詐欺
所得之去向而洗錢,竟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
之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為賺取租借帳戶
之新臺幣(下同)3萬元利益,於民國110年8月16日15時25
分前某時許,在臺中市某處,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存
摺、提款卡、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,交付予真實姓
名年籍不詳自稱「小宇」之詐騙行為人使用,而容任其使用
系爭帳戶遂行犯罪,並取得3萬元之不法所得。嗣「小宇」
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,旋意圖為自己
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由詐騙行為人於110年8月
6日起,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誆稱:可加入投資平台操
作而獲利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110年8月18日17
時27分許,匯款3萬元至被告系爭帳戶,致原告受有3萬元損
害(下稱系爭犯行)。
 ㈡被告所為系爭犯行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以113年度金訴
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,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
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
段、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、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
般洗錢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,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在案(
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。綜上,原告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
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
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」、
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
行為人。」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定有明文。
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系爭犯行,且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
刑確定在案等情,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,且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、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
核閱無誤,另被告經本院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,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,認為
原告上揭主張,應堪採信。而被告所為系爭犯行,業已觸犯
上揭罪名,並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致原告因
而受有財產上損失3萬元,則參諸上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
規定,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。綜上,原告依
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,及依據民法
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規定,併請求
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11年5月20日)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本院並依同法第3
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
執行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免
納裁判費,而本件並無其他訴訟費用,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
之負擔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