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照護費用113年度潮小字第65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小字第653號
原 告 張麗慧即溫馨護理之家

法定代理人 張麗慧
訴訟代理人 劉俊成
被 告 陳郁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1,795元,及自113年11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61,7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兩造就訴外人陳素惠之長期照顧簽訂委託照護契約書(
下稱系爭契約),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長期照護費(下稱
長照費)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。被
告則以:受照護人陳素惠跟我在法律上一點關係也沒有,當初因
為曾經一起住過、後來家裡沒有人可以照顧她才將她送到護理之
家,長照費應由陳素惠之親屬即其母親、兩個妹妹及女兒負擔,
我現在生活困難沒有辦法支付等語置辯。本院審酌被告依系爭契
約確係長照費之給付義務人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款項
,當屬有據。至被告辯稱與受照護人陳素惠沒有法律上親屬關係
、現無力清償等語,惟此係被告簽約之動機及履行債務能力問題
,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並無影響。從而,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
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(支付命令聲請
狀於113年11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)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本
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
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
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
3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
前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
費用確定為1,000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
1條第3項之規定,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
利息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