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3年度潮救字第12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救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高啓帆
相 對 人 王興土
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
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(本
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431號),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
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
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
潮補字第1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
所提上開訴訟,非顯無勝訴之望,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
事實之證明。揆上說明,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救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高啓帆
相 對 人 王興土
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
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(本
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431號),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
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
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
潮補字第1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
所提上開訴訟,非顯無勝訴之望,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
事實之證明。揆上說明,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