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48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簡字第48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


被 告 黃俊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113年8月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34,427元,及自113年5月14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44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134,4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
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1年4月8日18時2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
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(下稱肇事車輛),行經屏東縣○○鄉○
道○號公路420公里南側向外側處時,因裝載貨物不穩妥而不
慎與原告承保由訴外人李居美所有,並由訴外人王寬豪駕駛
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發生碰
撞,系爭車輛因而受損,其車損修復費用為134,427元(含
零件:81,755元、工資:52,672元),原告業已賠付上開修
復費用並取得代位權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
53條第1項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
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不法毀損他
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民
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第196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次按汽車裝載時,除機車依第88條規定外,應依下列
規定:…二、載運人客、貨物必須穩妥,車門應能關閉良好
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
2款定有明文。末按,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
失發生,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,保險人得於給
付賠償金額後,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;但
其所請求之數額,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。保險法第53條第1
項亦有明文。
㈡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提出之行照、駕照、估價單、
統一發票、車損照片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
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理賠支付對象明細表等資料為證
(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),並有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
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(
見本院卷第31至47頁)。本件被告駕駛肇事車輛,因裝載貨
物不穩妥,載運貨物之壓克力板掉落擊中系爭車輛,因而肇
事;系爭車輛駕駛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,有被告A3類道路交
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按
(見本院卷第39、43頁)。復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
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,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。是以被告上
開違規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應就
本件事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㈢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
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
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,並未定有
給付之期限,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
3年5月14日(113年5月3日寄存於派出所,見本院卷第55頁
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134,427元,及
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
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
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
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9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