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簡字第65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659號
上 訴 人 林清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3,825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