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79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79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素貞

林玉珍
林德春



林德城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翠玲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桂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5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01,40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