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83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3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信成


視同上訴人
即 被 告 力碇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育燐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馮家芸
上列(視同)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家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42,437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9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