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83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37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許鴻儒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吳孟樺即黃靖宏之繼承人
黃家萱即黃靖宏之繼承人
黃鈺雯即黃靖宏之繼承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837號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1
,0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簡字第837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許鴻儒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吳孟樺即黃靖宏之繼承人
黃家萱即黃靖宏之繼承人
黃鈺雯即黃靖宏之繼承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837號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1
,0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