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871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7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佳芬

肖月珍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林美滿
訴訟代理人 謝春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4年9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陳佳
芬聲明就第一審判決超過新臺幣(下同)53,268元之部分為廢棄
,上訴人肖月珍則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是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