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113年度潮簡字第925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92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許世明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張義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925號請求損害賠償
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簡字第92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許世明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張義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925號請求損害賠償
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