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法官迴避113年度潮聲字第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洪稜智
代 理 人 黃笠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宏騰、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
113年度潮補字第1001號),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迴避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,
如未繳納裁判費,即屬欠缺法定要件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
,逾期不補正,應以聲請不合法,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4日具狀就本院113年度潮補字
第1001號聲請法官迴避,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,
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憲雄
法 官 吳建緯
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洪稜智
代 理 人 黃笠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宏騰、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
113年度潮補字第1001號),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迴避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,
如未繳納裁判費,即屬欠缺法定要件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
,逾期不補正,應以聲請不合法,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4日具狀就本院113年度潮補字
第1001號聲請法官迴避,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,
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憲雄
法 官 吳建緯
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