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06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60號
原 告 劉明上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瑩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其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5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