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17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70號
原 告 孫語陽
訴訟代理人 黃榆凈
孫嫚徽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吳靖
縈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截至起訴前
1日利息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7,91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
00元,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補字第1170號
原 告 孫語陽
訴訟代理人 黃榆凈
孫嫚徽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吳靖
縈發支付命令,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截至起訴前
1日利息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7,91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
00元,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