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17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75號
原 告 洪松毅
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874,762元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惟
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庭
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
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所
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裁
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
修費5,300元,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
不完全,即駁回此部分訴訟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