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21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13號
原 告 潘俊舟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陳
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
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
補繳,並陳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