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22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24號
原 告 楊博崴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峰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53,4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非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主,請陳明提起
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補字第1224號
原 告 楊博崴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峰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53,4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非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主,請陳明提起
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