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113年度潮補字第123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34號
原 告 黃信榮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補字第1234號
原 告 黃信榮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