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25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56號
原 告 陳素貞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:
㈠、本件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267,00
9元,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內僅列陳素貞為
原告,惟其理由欄內則敘及長女盧惠宣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
撫金20萬元等語。請具狀陳報是否追加「盧惠宣」為原告,
並分別於訴之聲明、理由中就各別原告陳明請求項目及請求
金額。
㈡、按「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,視
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;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
,得扣除之。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。依原
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,扣除強制險理賠金額(2,018,80
1元)後已無賸餘,請具狀陳報本件尚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法
律依據為何?
㈢、提出原告陳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如欲追
加「盧惠宣」為原告,亦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256號
原 告 陳素貞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依下列說明補正:
㈠、本件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267,00
9元,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內僅列陳素貞為
原告,惟其理由欄內則敘及長女盧惠宣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
撫金20萬元等語。請具狀陳報是否追加「盧惠宣」為原告,
並分別於訴之聲明、理由中就各別原告陳明請求項目及請求
金額。
㈡、按「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,視
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;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
,得扣除之。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。依原
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,扣除強制險理賠金額(2,018,80
1元)後已無賸餘,請具狀陳報本件尚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法
律依據為何?
㈢、提出原告陳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如欲追
加「盧惠宣」為原告,亦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