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3年度潮補字第127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71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明達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
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
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以
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737元,及自113年4月2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
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6月19日止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
8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
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271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明達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
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
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以
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737元,及自113年4月2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
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6月19日止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
8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
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