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27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73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佩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462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
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