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52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26號
原 告 翁明三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國、林育首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23,261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㈡、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,請提出債權轉
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據
,並提出維修費用之發票或收據。
㈢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原告向被告林首育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上依
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526號
原 告 翁明三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國、林育首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23,261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㈡、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,請提出債權轉
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據
,並提出維修費用之發票或收據。
㈢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原告向被告林首育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上依
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