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59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92號
原 告 鍾明勲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
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