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994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94號
原 告 陳光陽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喜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2,
7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行
車執照影本,並陳報修車費之明細(區分零件及工資)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