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99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99號
原 告 許瑞淨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志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則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999號
原 告 許瑞淨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志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則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