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潮小字第10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10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莊淵能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
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
年6月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
年6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,有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
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4年度潮小字第10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莊淵能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
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
年6月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
年6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,有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
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