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潮小字第28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28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

被 告 鄭啟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,此有卷附之個人
戶籍資料可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